(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7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0〕137号
公布日期:2000.11.22
施行日期:2000.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37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的请示》(辽劳社函〔2000〕56号)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中有工伤(职业病)史,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可由劳动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二、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以后发生的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根据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特此复函。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