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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7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1〕48号

公布日期:2001.04.23

施行日期:2001.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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