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7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5〕29号

公布日期:2005.11.30

施行日期:200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今年4月,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支持配合,多数煤矿企业顺利参加了工伤保险,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出了领证申请。但个别地区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较慢,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煤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把煤矿安全生产尽快纳入法制轨道,要求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与国家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配合协作,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提高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效率。
  二、要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和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以煤矿等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契机,加大《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
  三、在为煤矿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精神办理,不得搭车、捆绑其他项目。
  四、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一篇:(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

下一篇:(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体...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