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00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7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5〕436号

公布日期:2005.12.12

施行日期:2005.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00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5]436号)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请示》(吉劳社医字〔2004〕2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996年10月1日前(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前)发生工伤没有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死亡的,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5年12月12日



上一篇:(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

下一篇:(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