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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6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3〕111号

公布日期:2013.10.22

施行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以下称“32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上报了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经对各地试点城市名单进行审查,按照符合条件、地方自愿的原则,确认天津市等50个城市(统筹地区)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32号文件精神,依规使用基金。严格执行文件中有关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使用项目、项目实施流程、费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等规定。工伤预防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

二、重视开展工伤预防评估工作。制定方案时要把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做好工伤预防实施前的数据收集整理工作,统筹考虑项目的实施和评估,跟踪实施效果。

三、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监管。要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不留死角,严格支付审核,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

四、已经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08号)要求先行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按照32号文件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积极创造预防工作的新经验。

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要按32号文的要求及时报告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总结。为便于联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试点城市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2014年上报实施方案时一并报我部工伤保险司。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省里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问题。试点城市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主动研究谋划,要多与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 

附件: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统筹地区)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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