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1年1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函〔1991〕149号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15号、〔1991〕青法经发字第20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是经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宣告破产。清偿债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此复


上一篇:(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下一篇:(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