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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1992〕36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有关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科员职务的司法警察,担任基层法警队长职务的,可以执行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评授警衔的标准。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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