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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0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字号:中评协〔2010〕210号

公布日期:2010.12.22

施行日期:201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业规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的通知

(中评协[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师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的必要性
  资产评估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专业行业,不仅能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还对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产权交易和资产管理过程中具有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的重要作用,同时在执业中接触掌握大型国企和国家骨干企业的机密信息,如经济数据、商业秘密、发展战略和客户资源等。这不仅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二、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评协、地方协会报告相关信息,如有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二是加强监管。地方协会要加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合伙人或股东的,要重点关注。
  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加这方面的培训内容,教育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评估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积极维护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2010年度报告的时间安排
  请各地方协会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2010年度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关情况的填报工作,并于2011年2月28日前汇总上报中评协。
  联系人:杨伶俐  联系电话:010-88191736
  传真:010-88191746邮箱:yLL@ca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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