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发〔1993〕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5月25日 法办发<19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

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6日 工商企字<199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制止公、检、法、司机关设立“讨债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联合发出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二部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成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的企业。”

但据了解,最近有些地方的公、检、法、司机关仍在成立“讨债公司”。公司人员由各该机关干部兼职,并动用干警,催要债款。这种做法,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为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两院二部通知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本通知下发后,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二、 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公、检、法、司机关开办或联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并按两院二部通知精神及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注销或变更事宜;不按本通知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一篇:(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

下一篇:(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