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5〕76号

施行日期1995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上一篇:(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人...

下一篇:(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