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6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5年6月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从本案情况看,被告黄朝星撰写的报告文学作品《红杏枝头--瑞昌市人民医院变迁记》中所虚构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征描写与原告邵文卿并不相符,原告不应对号入座。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即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上一篇:(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

下一篇:(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人...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