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3年)公安部五条禁令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14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3〕4号

公布日期:2003.01.22

施行日期:200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五条禁令

(2003年1月22日 公通字〔2003〕4号)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上一篇:(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鞍山市...

下一篇:(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