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都兴久、都兴亚诉高其昌、王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都兴久、都兴亚诉高其昌、王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1996年12月10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辽民他字第9号《关于都兴久、都兴亚诉高其昌、王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作家高其昌、王大学创作《关东魂》一书的主观动机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塑造都本德这一反面人物时确有一定的生活素材为依据,作者主观上没有损害都本德名誉的故意,小说中使用都本德真实姓名虽有不妥,但都本德在历史上确实担任伪职,据此情况,以不认定小说《关东魂》损害了都本德的名誉权为宜。请你院责成有关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多做调解工作。


上一篇:(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贡市...

下一篇:(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