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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农信用公司经济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0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7年03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明传〔1997〕89号

施行日期1997年03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公司)因严重违规违法经营,已被关闭,本院曾于1月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涉及中农信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现根据对该公司关闭后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涉及中农信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人民法院受理并已于1997年1月4日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19家金融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性分支机构,具体名单附后)为执行对象的执行案件,仍按原判决内容执行,但对于1997年1月4日关于闭、托管中农信公司后的利息不再予以支付。具体执行办法,可由当事人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3月6日及中国建设银行3月7日公告规定,向中国建设银行进行债权登记,或者由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及时与中国建设银行联系,并在1997年12月1日后执行。

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金融性分支机构为被告的案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审理。受诉法院应当抓紧审理,力争在上半年内审结。根据中农信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公告精神,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对资金利息不再予以保护。判决以后的执行问题,按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中的原则处理,并在1997年12月1日前及时与中国建设银行联系,或者通知当事人在此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申报债权。

三、 鉴于中农信公司已经被关闭,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及其金融性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转由中国建设银行承接。

四、 对于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金融性分支机构为被告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受理,告知当事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3月6日及中国建设银行3月7日公告规定,向中国建设银行进行债权登记。

五、 对于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金融性分支机构为原告的案件,以及以原中农信公司投资、参股的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为当事人的案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恢复审理或恢复执行。  附:原中农信公司所属19家金融性分支机构名单(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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