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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0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8年05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7〕法行字第6号

施行日期1998年05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7]法行字第6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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