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关于安徽国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08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0〕经监字第200号
施行日期2000年08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皖经监字第008号《关于安徽国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对仲裁事项的表述,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仲裁事项的格式要求,应确认对仲裁事项约定明确。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安庆市,合同中约定的“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认定为安庆仲裁委员会。故本案仲裁协议有效。原审以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约定都不明确为由,裁定本案仲裁协议无效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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