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9年10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9〕执他字第18号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107号《关于刘满枝诉王义松、赖烟煌、陈月娥等解除非法收养关系一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1996〕青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但必须注意执行方法,不得强制执行王斌的人身。可通过当地妇联、村委会等组织在做好养父母的说服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让生母刘满枝将孩子领回。对非法干预执行的人员,可酌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请福建高院予以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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