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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9年10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9〕执他字第18号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107号《关于刘满枝诉王义松、赖烟煌、陈月娥等解除非法收养关系一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1996〕青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但必须注意执行方法,不得强制执行王斌的人身。可通过当地妇联、村委会等组织在做好养父母的说服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让生母刘满枝将孩子领回。对非法干预执行的人员,可酌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请福建高院予以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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