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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9年1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9〕民他字第25号

施行日期1999年11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沪高民他字第29号《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肖涵受伤后,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数额的分担,请你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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