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3月6日 [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此复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