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与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蔡亮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请示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0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3〕民监他字第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3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年4月30日 [2003]民监他字第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用途是购买酒与饮料,并非以贷还贷。华亭商场与华亭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华亭公司偿还与象南支行的旧贷后,象南支行又向华亭公司发放新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将华亭商场与华亭公司之间资金流转行为推定为以贷还贷。


上一篇:(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四川...

下一篇:(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