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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06.10.31
【实施日期】 2006.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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