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7-2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4年04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2004〕25号
施行日期2004年04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4年4月20日 法函[2004]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而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 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后,当事人正式提出撤回原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原判决、裁定可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