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奚晓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7-2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4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4〕126号
施行日期2004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奚晓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肖 扬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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