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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奚晓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7-2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4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4〕126号

施行日期2004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奚晓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肖 扬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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