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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7-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4年10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2004〕163号

施行日期2004年10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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