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7-2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5年0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5〕22号

施行日期2005年02月2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南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肖扬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资企...

下一篇:(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原告...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