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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7-1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04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6〕民一他字第1号

施行日期2006年04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6〕民一他字第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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