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蒋志培庭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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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8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民三〔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2008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做了总结讲话,对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作了总体评价,对会议的传达贯彻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结合学习贯彻曹建明副院长的讲话,对当前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做出明确部署。现将蒋志培庭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其他会议文件一并予以传达和贯彻。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蒋志培庭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蒋志培
(2008年2月20日)
同志们:
经过两天会议,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即将结束了。这次会议,是我们继2001年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会后的又一次工作盛会。七年前,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履行入世承诺,实施一系列符合TRIPS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历史关头,我们召开了第一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对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整体部署。这次会议,是在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新形势下召开,共谋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计,非常及时和重要,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具有里程碑的深远意义。
现在,我对会议作一个总结。
一、 关于会议的总体评价
我们这次会议时间虽短,但主题明确、内容丰富。曹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代表们认真学习、讨论了讲话和两个司法解释稿,进行了大会口头和书面经验交流,还有此前已经做出奖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等。特别是曹副院长的讲话,回顾过去,继往开来,体现了此次会议的主题,代表们给与了高度的评价。
(一)立意高远,主题鲜明。代表们普遍认为,此次会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为核心,高举旗帜,不管是总结回顾、分析形势、明确司法原则和政策,还是构建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始终围绕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实施知识产权产权战略,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出发,分析新形势,明确新任务。曹院长的讲话,立意高远,主题鲜明,富有鲜明的时代性,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二)战略宏观,措施具体。代表们认为,曹院长的讲话既务实又务虚。既有对宏观政策、发展趋势高屋建瓴地把握和分析,也有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标准。对于如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给出了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解答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困惑,是宏观指导与具体操作性的完善结合。
(三)视野开阔,内容丰富。代表们认为,曹院长的讲话站得高,看得远,既总结过去,又展望未来。既考虑到国际形势,又贴合中国国情。既讲政治,也讲法律,既讲方法,也讲原则。有工作总结,有形势分析,有工作部署,也明确了当前一些重点突出问题的司法原则和政策,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的构想,内容丰富而全面。
(四)客观全面,严谨务实。会议对七年来审判工作的总结,客观全面,准确到位。针对新时期新任务,指明了发展的方向,提供了清晰的着力点。所提出的工作部署方向明确,严谨务实,措施具体,符合工作实际。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的提出紧密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发展实际,适应我国创新和发展的要求,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开拓进取,创新气息浓郁。会议是在创新型国家战略继续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召开的,曹院长在讲话中倡导“创新”,报告本身也有创新性。讲话创新地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的构建。有代表形象地说,这个理论体系试图用我们自己的法律思想,自己的声音和语言,创造性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大问题。
此次会议为业务工作会议,实际参加会议代表180人,还有来自广东、江苏和北京的3名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有17名特别邀请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人数之多达历年之首。他们既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代表,也有社科院和各大学的专家学者。最高法院相关部门也派代表参加会议。各位特邀代表积极参与会议的进程,在分组讨论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提出了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最高法院领导对此次会议宣传报道也非常重视,最高法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亲自到会统筹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各类媒体共20名记者对此次会议进行了全方面的宣传报道。在短短的两天内,各类媒体已组织了近50份新闻稿件,会陆续登载。中国日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还以英文将会议的相关消息对外进行了报道。
会议代表反映,本次会议虽然时间相对较短,但安排紧凑,内容十分丰富。有10个法院做了大会口头经验交流,既有全面工作情况的总体介绍,也有驰名商标、网络域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以及和谐司法等专题审判经验的交流,都很好,具有借鉴性。会议还专门对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保护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进行了讨论。此外, 18个法院提交了共23份书面经验交流材料,北京高院、江苏高院、广东高院既在会议上做了大会发言,还分别提交了书面材料进行交流。会议材料组在较短时间内编写了4份会议简报,及时反映会议的情况和交流的观点。与会的同志们纷纷表示,参加此次会议,收获很大: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新时期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找准了十七大精神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的紧密结合点,工作方向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对贯彻十七大精神,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有了具体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进一步认清了新形势,更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国家大局和法院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识产权审判不仅涉及自主创新,还涉及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服务对外开放,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重大,必须认真做好。
第三、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司法原则、政策标准和理论。对当前审判实践突出的专利案件的审理问题、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问题、权利冲突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原则问题、垄断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问题都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法律适用困惑。
第四、鼓舞了士气,进一步激发了工作的热情。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谋划者、推动者、参与者和见证者,大家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经验和教训都感同身受,对成就的取得很自豪,也很振奋。广东、山东、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等,在全院各庭的考核评比中名列第一,多年来的审判工作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专家、学者也对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升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权威,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理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些评价,更进一步激发了大家做好工作的热情。
第五、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通过会议的讨论,不仅法院之间互相学习和借鉴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特别是还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了沟通,增进了感情和了解。
从总体上说,此次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二、 当前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曹副院长的讲话分为四个大部分,对宏观指导和具体操作工作都做了部署。关于对审判业务工作的要求,都在他讲话的第三部分。这个部分又讲了四个问题。在(一)审理案件为中心,提高质量、效率和水平问题里,曹副院长叮嘱了5个问题,是重点。知识产权审判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全讲到不太可能,此次讲话中没有提到的不能说是不重要的。
在曹副院长讲话提到的(二)适用民事责任、临时措施,加大力度和强化救济等问题上,有两点要注意:一是责令销毁制造侵权产品专用材料、工具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责任方式的表述问题。这就是说,法律上规定的停止侵权或者侵害的民事责任形式,延伸到销毁这些专用材料、工具等上面来。这应当是停止侵权或者国际上称为禁令的应有之意。二是适用全面赔偿责任方式运用中要注意对文化产品著作权权侵权赔偿的确定,要体现智力创作的市场价值,要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的辅助作用。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赔偿,的确与商标专利纠纷案件的赔偿有区别。专利商标的赔偿计算,通常是附加商标或者专利技术的商品单价作为基础,有一件算一件。再比如像知识产权以外的手机的信息费,价格明确比较好计算。但是版权的价格不明确,往往造成交易和赔偿额计算的困难。使用了作品的,通常不能按照载体价格来定价;文字、美术、摄影等涉及文化产业的作品价格由于多种原因,始终是不明确的。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有一个指导价,现在过去了17、18年了。价格模糊就影响了文化产业市场的交易,也影响了法院审判侵犯著作权案件赔偿问题的处理。一方面我们呼吁有关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解决指导价格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进行调查研究,从考察该领域市场交易等入手,比较客观的解决此类问题。这个问题是著作权和邻接权领域的问题,会议主题讲话并不是没有提到著作权的问题。而是讲了审判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著作权案件所占知识产权收案比重最大,此次报告中虽对著作权问题涉及不多,但并非不重要,审理不好,就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审判质量,引起申诉案件的增多。各级法院既要全面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要重点突出,才能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
对防止滥用诉前令时措施问题上,曹副院长讲话提出要注意对实际构成申请错误等受害者起诉的受理和赔偿。此外还有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和完善审判机制、队伍建设,曹副院长都做出了要求,所表述的内容很丰富,文字表达后面也有很多内在含义,同志们要在学习贯彻中好好理解。根据院领导的要求,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统筹全局,突出重点,抓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种类很多,涉及的领域很广。要在统筹全局的情况下,抓住影响审判工作全局的重点问题、重点案件的解决和审判。要了解曹副院长在讲话中强调的均为当前审判工作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在讨论中有的代表提出了一些问题,我们也在这里回应一下。
第一、关于对专利侵权等技术类纠纷案件审判,十分重要,将来会越来越重要,大案多,挑战性很大。这类案件的审判常常涉及到科技创新、巨大的经济社会利益,甚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问题,难度高、技术性强,能充分代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综合水平。所以我们提出,一定要有精细、准确的裁判,要审理好这些案件。这就要求在权利范围确定、侵权行为认定、赔偿损失计算等,都要做到精细审判。曹副院长讲话中提及的不轻率的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有同志理解为是否又开了口子,可以适用“多余指定”。应当明确的是基本上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这在技术层面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宏观指导上都具有意义。在我国实施专利制度20多年需要提高专利申请授权质量的今天,以及当前我国众多重要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为跨国公司所注册控制的情况下,尤其是这样。技术方案通过专利制度公开让社会得益,其他人通过阅读专利文件避免侵权而从事自己发明;而后发生侵权诉讼中,法官轻率地否定已经注册的专利某个技术特征,等于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对社会和发明者是不公平的。当今国际上包括美国本身的专利司法,也是要求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为准、独立权利要求分解为各个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特征分别进行比对的精细审判。也请同志们注意美国最近正在修改他们的 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赔偿问题进行了修改。政策也在调整,避免开销花费巨大等的弊端。对专利侵权的认定,只有审得精细,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保证我国专利司法在国际上的信誉。
讲话中提到“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问题。这是指法官为搞明白涉及案件的某些技术等问题,征询专业技术人员等而得的“专家咨询意见”。这种做法的功能和所得到意见,不同于诉讼程序中的事实证据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入程序辅助审判对有关技术问题所作的说明。对于证据和前述说明以及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专家意见”,要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质证和认证。讲话提到的“专家咨询意见”是应对专业技术挑战、保障案件质量的辅助措施,不能替代诉讼证据的认定,所以不必进行质证,其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处理案件的参考。
曹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到要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十分重要。谈到技术鉴定也要规范,要从严掌握,限制在通过庭审查明不了的关键事实,鉴定对象也应该是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范围不能过宽。同时抓好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鉴定不能过滥,避免造成时间的拖延和当事人负担的加重。
第二、关于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审理问题。曹副院长的讲话,再次对解决相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政策,要求已很明确和具体,态度也很鲜明。各地法院认真落实讲话的精神,就不会出现突出的问题。总结几年的经验,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审理的工作机制和标准,我们起草了《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稿》,提交此次会议讨论。大家可以集思广益,如何更好的解决问题,审理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积极提出意见,以体现在解释的条文中,争取下半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
有的代表对报告中提到“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存有疑虑和担忧。在目前的情况下,有的高院采取了判前审核制度,加大审判监督力度,这种做法是妥当和有效果的。有的代表提出,驰名商标案件审理不好,法院的形象、权威和队伍的都会受影响。我看这种担忧不是没有理由。必须防止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中出现问题,不能再有闪失,自毁队伍。当然,这些措施也只是暂时的,问题解决了,审判规范了,就可以正常对待。有的地方问题不突出,也不必采取这种措施。曹副院长的讲话,为各地法院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关于驰名商标,我还想强调的是备案制度的落实。大家都反映,驰名商标备案制度落实的不太理想。这使得最高法院不能及时掌握驰名商标案件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在会议的参阅材料中,我们有一个备案情况的统计表,初步反映了各地法院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这上反映出的数据,和最近我们筹备会议前统计的数据有很大的差异。在此,我再一次强调,各高院一定要重视驰名商标的备案制度,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不得瞒报和拖延。最高法院也会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定期检查,使之切实发挥作用。
(二)贯彻好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继续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做好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稿的修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印发了这个规定供大家学习贯彻。该《规定》主要规定了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案由的确定、构成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没有面面俱到,不系统化,不解释概念。对过去已经解决的专利等冲突,以及审理中构成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解决了,就不再重复规定。这样,该司法解释最后只有四条,但所涵盖的内容很丰富。
一段时间以来,司法实践中反映最突出的是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等的冲突问题,由于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注册登记行为,对于这样纠纷是否受理,如何经过审判解决“冲突”的问题,都是难题。这个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个问题,即除了两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纠纷要由行政主管机关解决外,涉及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冲突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对于法院不受理两个注册商标冲突的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有“但书”的规定,如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所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商标授权争议行政解决程序的范围。
关于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规定》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作了“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方式的具体规定。规定了常用的责任方式,又不排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定》用了“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为什么没用“受理”?这个司法解释的确主要规定了受理问题,但也规定了这类纠纷的案由,特别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方式。这些不全是受理问题,是审理问题,受理也属于广义的审理、审判概念之内。所以最高法院审委会在讨论时,考虑到这个情况决定用“审理”的表述。
曹副院长在讲话中还提到了审理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各级法院要结合曹院长的讲话,对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学习、研究和适用,审理好这类纠纷案件。同时要注意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和找出问题。
此外,会议还专门讨论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稿,这是最高法院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草稿,力争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解决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大家在讨论中提出了一些非常好的修改意见,会议后最高法院民三庭要抓紧收集归纳修改意见和再次修改。由于讨论的时间较短,可能讨论得还不够充分。大家回去后可以继续研究讨论,提出书面的建议。
在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要不要搞地方规范性文件问题,这个问题过去在会议上讲过,不赞成各地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内都出台类似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更不赞成以此作为工作政绩来追求。在座的同志们都是学法律的,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办事就都要讲一个权力的来源,法律效力的来源问题。我们执行职务的身份,或者说行使权力的主体,来源于全国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依法任命;我们从事的审判工作和职务行为,都是按照程序的和实体的法律规定来做,权力范围也来源于此。除了这两条,我们什么都没有。所以做事的权力来源、法律根据很重要, 宪法和法律的观念一定要强。根据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具有制定司法解释的职权,其他地方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即使最高法院的这个职权也不是“包打天下”,还有立法解释、最高检察机关在检察中的司法解释等。同时,司法解释的制定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要事前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事后要在立法机关正式备案,违背法律的要被撤销。最高法院内部关于司法解释制定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签、提交审判委会讨论、公布等制定程序也很严格,有制约。在法院各个审判领域也不一样,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比较完善,出台的也比较及时。更重要的是“透明度”的国际义务要求高,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要公布。所以,你那个审委会通过一下,就要求进行诉讼的社会公众都要遵守,如果在与法律、司法解释冲突,问题就很大了。各地法院遇到确实需要做出司法解释的,可以向最高法院请示做出解释。不赞成作规范性文件,并不排除地方各级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而是要大力加强。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意见、案例选编评析、信息简报、专题问答等等,写成书面的,避开规范性的文件形式,对审判工作的基本常见问题给与有力指导,对疑难问题给与点拨,特别对新到岗人员很重要,前述都是好的形式。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的有关具体规定,需要公众诉讼知道的,涉及诉讼权利义务的,就要有透明度了。
(三)贯彻好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加强审判监督工作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4月1日就要实施了。曹副院长讲话中对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提出了一些要求。有的代表讨论中提出这部分讲话的内容还不解渴,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再明确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适用标准。目前由于民诉法修正案未正式开始实施,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会不会一下子多出太多的申诉案件,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未雨绸缪十分必要。最高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公布,这是应对民诉法修改后审判监督案件可能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高级和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门槛,大量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中级法院审理,以减轻高院和最高法院可能面对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压力。
这个文件同时规定,鉴于海事、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文件中级别管辖的调整并不适用这两类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基本上仍旧按照中级法院作为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来审判。这种适当集中管辖机制的设立,主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对外影响大和案件相对较少等特点决定的。近几年每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5000件左右,如果分到3000多个基层法院审判,审判效率、质量、效率,专业法官培训等等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集中到中级法院以上,又选择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和少数指定的中级法院受理专业性更强的专利等案件。同时对案件多、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经过批准受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随着形势的发展,这样的基层法院已经达到40个。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高了申请再审案件审级,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级别管辖基本不变,有的同志恐怕有疑问,担心最高法院民三庭的承受能力。其实,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案件逐年增长和 民事诉讼法修改申请再审案件审判级别上移问题,我们深入下去已经做过几年调查研究。知识产权收案压力不平衡,收案大户只有广东、北京等几家,这两年通过知识产权级别管辖机制逐步解决这些地方的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的压力或者潜在压力,消除了他们的压力也就是减轻了全国收案的压力。全国40个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就占了15个。这就是说,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不变中已经在逐步变化,几年来过去几个司法解释在级别管辖上考虑留的“活口”,通过最高法院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条件的指定批准,都逐步发挥了作用。
为了依照新修改的民诉法的规定及时审查受理申请再审案件,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解决还存在的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对级别管辖的把握,我再讲以下三点:
一是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要按照现行的各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具体指定或者批准办理,即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和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要根据新的要求积极应对,关注其他类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全局情况,沟通有关信息,不等待观望。
二是根据中级法院的收案量、基层法院的相关审判人员专业素质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各高级法院可以经最高法院批准指定基层法院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案件。要根据各地案件受理等情况,根据需要和审判力量有计划的逐步进行,成熟发展。高级法院首先要计划好、把好关,将培训指导工作做在前面,要按照程序逐一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各地高级法院要将指定批准的过程,作为打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基础的关键环节之一来抓好。对专利案件的指定管辖,仍旧从严掌握。批滥了,等于损坏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机制,一审案件质量不能保证,上诉和申请再审就会多,适得其反了,要注意这个问题。
三是对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的分工,有的可能要作调整,各高级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民商事等其他类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情况统筹报最高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要公布,要让社会公众知道。
关于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案件的分工,有的代表对最高法院的情况不太了解。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立案后由民三庭负责进行审查是否进入再审和进入再审后的审理工作。对最高法院民三庭本身的判决申请再审审查和审理,由立案庭和审监庭负责。一些地方高级法院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的分工与最高法院不同。曹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出,各高院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高度专业化的特点以及审判监督任务的实际,参照最高法院的做法认真研究、应对的意思,就是要根据新的要求、统筹审判监督的全局实事求是调整好内部分工。会议参阅材料中有两份材料是最高法院民三庭审查各地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的统计情况,只是希望能为大家做好审判监督工作提供一个参考。
北京高院还提出其受理的大部分案件直接侵权人都不在北京,能否确定相应的地域管辖标准,解决相关案件的审理。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管辖联结点,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恐怕对有选择管辖权的不好一律不受理。根据情况,对于确实认为案件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更合适方便的,对当事人也方便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管辖,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将案件移送。要协调好管辖,防止互相“踢皮球”,形成新的告状难。当然还可以做调研,成熟的也可以报请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四)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较多,如何解决?只有通过不断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包括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向,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并及时不断将调研成果进行转化的做法来解决。在新形势下,各地法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调研、探索,并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做好准备。
有的代表讨论中提出,最高法院对一些基层法院努力进行的一些机制上的探索应予以肯定。很多基层法院确实对此做了巨大努力并取得成效。如上海浦东模式、广东模式和西安模式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整合审判资源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探索,社会效果好,人民群众欢迎,受到党委的支持和肯定。这些探索,跳出“门户之见”,不以邻为壑,从国家大局出发,发挥人民法院的整体审判职能,有的已经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专利法、 商标法在修改过程中,也正积极研究机制改革的问题,以减少授权审查层次,客观确定专利复审、商标评审案件的性质等等。这些是机制改革的深层次思考。总之,只要“两个效果”好,人民群众欢迎、党委肯定,不搞花架子,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这样的探索就值得肯定,不会“白干”。同志们要看到,我们确实还处于探索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知识产权战略正处于完成和实施过程中,尽量少说多做。出现失误也不要紧,改过来就是了。制度的改革应当自上而下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出台是个契机,要乘势而动,多做调研,多提建议,如何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功能,为建设创新国家提供法律保障,这是大题目。涉及司法改革的事项,要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从上到下逐步进行。这里我要强调,对于2000年机构改革要求和具体实施的措施,还有的高级法院没有到位,这些改革措施是经过中央批准的。贵州高院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要有这个机构,也可以同时做相近的审判业务。但要各类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整合起来,有统一的审判机构。贵州高院要克服困难,主动争取尽早解决。要思考人民法院如何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尽力,如何为贵州省当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走自主创新发展道路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问题。
要继续加强对其他难点和热点问题的调研。天津法院就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作为今年的调研重点,最高法院民三庭也将会重点调研民事诉讼新制度以及著作权案件审判中的一些问题。还将结合法律的修改对专利商标的确权、授权案件审理标准等进行调研。各地法院也要结合本地情况,做好对重点和热点问题的调研。
(五)要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力度
这次会议代表们对培训问题呼声很高,民三庭会认真考虑大家的建议,创造尽可能多的培训机会,尽可能地安排中西部法院的法官参加培训。去年我们通过法官学院和法官协会举办了若干期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针对基层法院承办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又举办了第一期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对法院领导和初任法官的综合培训班上,都加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课程。今年会做更加细致的安排,我庭已经上报了今年的培训计划,列入到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规划中。我庭还会根据情况的需要,对专项问题进行培训和研讨,多种形式培训法官。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今年也还要进行。各地高级法院也要结合本地的情况,自行选择内容有计划进行培训。院、庭领导要亲自授课,将培训作为提高法院审判水平、促进审判工作的抓手。
(六)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各级法院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要积极正面的宣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寻找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的突破口。特别要继续抓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上网工作。“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开通两年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不仅是知识产权审判公开的窗口,也是落实有关国际条约执法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2008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在江苏苏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会议,总结了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运行近两年来的工作,通报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当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根据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行了新的安排部署。民三庭孔祥俊副庭长在会上的讲话前两天已经正式下发到各地高院,这个讲话是经过最高法院领导签发的,各地要贯彻落实。各级法院的领导要对网络信息员的工作给予重视、支持和必要的物质保障。对于独立建网的法院,要将裁判文书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载。各地法院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裁判文书和相关信息的上网工作。人民法院本身、社会各界,人民群众都将会从我们这项工作中获益。
(七)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从第一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到现在已经7年了,应当进行一次对先进的表彰活动。以前我们搞过对优秀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评选和表彰。经过积极努力和筹备,评选活动的计划已经最高法院领导批准,并由最高法院政治部下发了评选活动的通知。但由于时间安排紧张,表彰活动不在此次会议上进行。我们考虑在各地评选活动结束后,结合审判业务工作,专门再召开表彰会,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各地法院要按照表彰活动通知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对于表彰名额和分配方案,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经给予了非常大的支持。这么多年的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很多,但名额总有限度,大家要理解。
三、 关于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
与会的各法院代表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向本院党组汇报会议的精神和基本内容,要重点汇报曹院长的讲话。并且采取适当的方式认真向本系统传达会议精神。要在结合学习贯彻学习十七大精神进行传达、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工作的实际,在全面贯彻曹院长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和具体的工作措施。对于在学习和贯彻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的问题,及时向最高法院民三庭报告。
本次会议成功召开,得到全国法院共同支持。在会议的筹备阶段,各地法院按照最高法院会议筹备通知的要求,在年底工作非常紧张的情况下,统计了大量有关案件的数据,提交了工作情况的总结、典型案例以及需要最高法院解决的问题的建议等。这些材料,为曹院长在讲话中全面总结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使讲话的针对性更强。在讲话稿修改过程中,很多法院积极参与了修改的讨论。代表们评价最后的这个稿子改得很好。
在会议的筹划过程中,湖南高院和海南高院也都表示承办会议并做出了积极的准备。但由于天气灾害等客观原因,此次会议最后到山东济南来开。山东高院党组、各位院长,特别是主管院长刘爱卿同志盛情邀请大家来山东。由于春节后才正式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从发出会议通知起,山东高院仅有五天的准备时间,其中还有两天是周末。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山东省委、省高院等有关方面给了我们全力的支持。省委、省政法的领导亲自出席开幕式,并专门听取了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报告。山东高院党组对此次会议高度重视,提出“全力以赴,办好会议”的方针,动员、协调了全院的力量,为大会做好保障工作。刘爱卿副院长自始至终驻会亲自指挥、组织、协调有关会务工作,山东高院民三庭的吴锦标等三位庭领导、全体法官全部投入到会务工作中。高院行政处本着将会议办成优质会议的原则,为代表接送、材料印刷等提供了圆满、周到、细致的服务。在秘书组、会务组、材料组、宣传组之外,专门成立保卫组,出动40名法警保障会议代表的安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鼎力支持。同时,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建国同志,省委副书记刘伟同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同志等与曹建明副院长和最高法院民三庭领导会见沟通了情况,省委领导同志十分支持山东法院的工作。在此,我代表最高法院民三庭、代表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对山东高院对此次会议的贡献,对山东高院各位领导、参与会务工作的全体同志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祝愿山东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在此,我也对特别邀请单位的代表给予此次会议支持、对新闻记者的辛勤工作表示诚挚的谢意。
同志们,全国法院第二次知识审判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面对未来。正如曹院长在报告中所说,万象更新,我们又一次站在新的起点上。我相信,在十七大精神的鼓舞下,在最高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定会更上新的台阶,取得更大的成就,做出更大的贡献!
明天就是正月十五元宵节。祝大家旅途平安、顺利,合家团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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