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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6-06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18〕2号

公布日期:2018.12.28

施行日期:2018.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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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8]2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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