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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25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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