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5-30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研发〔1991〕4号

公布日期:1991.09.25

施行日期:1991.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

(1991年9月25日 高检研发[1991]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三)字第2号《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可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我方与港、澳、台客商合资、合作企业)。

此复

上一篇:(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下一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