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的‘军人’是否现役军人”问题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1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的‘军人’是否现役军人”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12日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该罪要求冒充的对象必须是现役军人。如果是冒充非现役军人,依法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但行为人如果以此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诈骗罪。


上一篇:(2014年)对“建议最高法院依法受...

下一篇:(2014年)对“建议上海高院公布特...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