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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5-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65号

施行日期2014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两级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请示》(云高法[2013]228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云南省昆明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一)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案件。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有关的保险合同纠纷;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经营合同纠纷;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

6.其他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

(二)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案件。

1.航空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旅客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4.国际航空联运合同和航空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5.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物流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6.机场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7.机场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

8.其他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纠纷。

(三)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内发生的公路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纠纷。

二、 批准你院指定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一)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

1.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公路运输合同纠纷。

(二)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案件。

1.航空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旅客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4.国际航空联运合同和航空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5.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物流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6.机场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7.机场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

8.其他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纠纷。

(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弥勒市、泸西县内发生的保险纠纷。

三、 批准你院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对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四、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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