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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41号(农业水利16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4-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建议我院出台关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解释,将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纳入非法经营罪;鉴于新修订的《种子法》提高了对假冒侵权的赔偿标准,还建议我院尽快修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院对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高度关注,并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调研工作。2015年初,应农业部邀请,加入了种子非法经营行为刑事追究问题调研组,与农业部种子局等相关部门赴甘肃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通过到大型育种基地走访、种子市场暗访、与制种企业座谈、举办专家研讨会等方式,对侵犯植物新品种刑法保护必要性进行考察和调研,已取得初步成果,现已进入深度调研阶段,全国相关情况和数据尚在收集中。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农业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并根据调研结果和提案中的建议,研究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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