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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问题的解答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3-0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51年0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1年02月15日

华东分院:

法院审判一被告犯数罪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原则上仍应先就各个犯罪,分别宣告其所处的刑罚,再宣告其应执行的刑罚;故就数罪都处有期徒刑来说,应在该数罪所处的总和刑以下,及其中一罪所处最高度刑以上,酌定其应执行的刑期。

现在有某些法院的判决,在事实项下虽认定数个犯罪,而在主文内只宣告一个刑罚的,也可认为是简略形式,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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