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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1993.11.04
【实施日期】 1993.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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