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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1-3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释〔200317

施行日期2003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10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1120日起施行。

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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