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1-2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09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释〔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年0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上一篇:(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

下一篇:(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