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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1-1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释〔2002〕4号

施行日期2002年02月07日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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