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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2-11-21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发布日期:1992.12.28

实施日期:1992.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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