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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1-06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1]刑他字第21号

公布日期:2011.05.06

施行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年5月6日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刑二他字[2010]第0065号”请示)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20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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