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1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5号    

【发布日期】 2000.02.16    

【实施日期】 2000.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一篇:(2002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

下一篇:(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