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9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法规类别】 港澳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上一篇:(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

下一篇:(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