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失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1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复字[2011]2号
【发布日期】 2011.05.04
【实施日期】 2011.05.04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1]2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你局《关于“8.24”空难事故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民航公发[201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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