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凭施工合同融资的后顾之忧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3-07-22 阅读次数:

 日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及厦门建行联手推出了一项施工企业凭施工合同申请贷款的新政策。这项政策面对的是厦门市资质等级二级(含)以上、信用等级AA级及其以上的施工企业,凡上述企业以备案后的工程合同为质押条件,原则上可获得不超过施工合同金额30%的贷款,期限最长两年,可按月、按季还款,也可按工程进度款比例还款。按照厦门建行关于此项政策的规定,凭施工合同所贷款项将主要被用于所融资工程的前期工程准备用款,包括购买工程设备、施工材料、工程模板、支付工资等。

在实践中,不少施工企业因为资金需求量大,又缺乏足够的抵押担保品,经常接到了项目,而又受困于融资难题。厦门市的该项政策正是为解决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紧、担保难、融资难的情况而开发的,相信执行这一政策后厦门市的建筑企业不会再出现签了合同而无法解决资金的问题。但是解决订立合同后的企业资金问题,并不等于解决了建筑企业的所有资金问题,企业发展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问题仍然需要寻找其他的解决方式。

姑且不去讨论企业面临的其他情形的资金问题,单纯地就厦门市的这项惠企政策而言仍然有让人担扰的地方。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在实践中,这个法条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一些地方的招标人在项目资金并未落实的情况下就开始招标。这也直接导致了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应当付款的时候,一些甲方无款可付,或者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无法将工程款付清。由于存在这样的现象,让我们不得不为厦门建行的做法担心。

一旦甲方无法将工程款按时足额付清,那么银行将面临极大的还款风险。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谁又可以为银行提供保证呢?

厦门建行的做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种做法却为自己留下了一些隐忧。要真正把这个政策执行好还需要更为细化的金融监管措施,不仅要监督施工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甲方的资金状况同样应当列入监管范围之内,这样才能降低风险,让好的政策发挥积极的作用。


上一篇:以法律形式分配工程建设风险

下一篇: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