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603刑初532号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
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0)皖0603刑初532号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0603刑初532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一部刑诉(2020)Z3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鹏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赵豆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实施盗窃14起,盗窃电动车、手机、酒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282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1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周某1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使用自制开锁工具盗窃电动车或使用破窗锤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计实施盗窃14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42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门口,将被害人韩某1的一辆浅绿色百客兴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6元。
2.2019年12月29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楼之间过道内,将被害人孙某1的一辆白色小刀牌金刚侠系列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15元。
3.2020年1月1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口,将被害人章某的一辆蓝白相间五羊牌小龟王系列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98元。
4.2020年1月1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小黄楼楼下过道处,将被害人梁某的一辆白色豪鹰新大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50元。
5.2020年1月2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下,将被害人汤某的一辆银灰色雅迪牌S战途60型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89元。
6.2020年1月8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路边,将被害人徐某的一辆白色新日牌风雅铂金款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8元。
7.2020年1月8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下,将被害人岳某的一辆白色新日牌风雅十九代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74元。
8.2020年4月2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门口,将被害人丁某的一辆紫色速派奇速奔款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13元。
9.2020年4月2日夜间,周某1在淮北市杜集区门口,将被害人郭某白色轿车内的一部深蓝色小米手机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90元。案发后,被盗小米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郭某。
10.2020年4月19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下,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白色海宝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477元。案发后,被盗白色三轮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给张某。
11.2020年5月12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之间的路边停车位,用破窗锤砸破被害人陈某的蓝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右前车窗,将车内一部三星note5手机、一个意尔康钱包及包内750元现金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意尔康钱包价值人民币72元。案发后,被盗意尔康钱包、三星牌note5手机被追回并发还陈某。
12.2020年5月17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锦绣苑小区门口南侧,用破窗锤砸破被害人王某的皖F×××××北京现代牌轿车右前车窗,将车内一个挎包、一部华为nova2手机、一瓶古井镇原浆酒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440元、古井镇原浆酒价值人民币70元。案发后,被盗古井镇原浆酒被追回并发还给王某。
13.2020年5月20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南侧,用破窗锤砸破被害人权某的皖F×××××大众途安牌轿车后车窗,将车内一瓶五斤装口子五年窖酒、一瓶迎驾洞藏9年酒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口子五年窖酒价值人民币600元、迎驾洞藏9年酒价值人民币260元。案发后,被盗五斤装口子酒一瓶、迎驾洞藏9年酒一瓶被追回并发还给权某。
14.2020年5月20日凌晨,周某1在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44号社保局东侧萧县米线店门口,用破窗锤砸破被害人韩某2的皖F×××××传祺牌轿车后车窗,将车内十箱(一箱六瓶)古井内供酒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十箱古井内供酒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盗58瓶古井镇原浆酒被追回并发还给韩某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周某1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周某1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撤销假释,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8日释放。
3.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5月21日12时30分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在淮北市杜集区香快餐店内将被告人周某1抓获。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20年5月21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从周某1住处扣押白酒(上有“内部品鉴”字样)八箱,三星(note5)手机一部,海宝电动三轮车一辆,红色破窗锤一个,手机(中国移动定制)一部,皮包二个(对折钱包一个,上有v字样;深棕色带拉链金利来钱包一个),小米4C手机一部;绿色大衣一件,电瓶四块,酒(品鉴酒)九瓶,口子酒(五斤装)一瓶,黑色帽子一顶,金利牌手机一部,迎驾8年酒一瓶,迎驾洞藏9年一瓶,香烟七包。
5.发还清单,证明:2020年7月8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将五斤装口子酒五年窖系列一瓶、绿色迎驾洞藏9年系列一瓶发还给被害人权某;将棕色对折意尔康钱包一个、三星牌note5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陈某;将海宝牌三轮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将蓝色小米手机一部发还给朱某(郭某妻子);将古井镇原浆酒58瓶发还给被害人韩某2;将浓香型古井镇原浆酒一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
6.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证明:周某1盗窃经过相关监控视频。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2020年1月2日被害人梁某提供被盗电动车收据一张,内容2019年8月17日向小贾车行交款2800元;2020年4月20日被害人张某提供被盗电动车发票及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内容2019年2月15日购买,金额6600元;2020年5月26日被害人韩某2提供被盗酒销货清单一张,内容2020年5月17日购买内供原酒简装15件,单价300元,共计4500元及车辆维修发票复印件二张,内容淮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维修费1300元,淮北相山区汽车美容装饰店后挡玻璃贴膜500元;2020年6月4日被害人王某提供驾驶证复印件一张,被盗车辆维修发票复印件一张,内容淮北市尼汽车精品店汽车玻璃200元、运费30元、安装费50元、共计280元;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权某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二张。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韩某1提供收据一张,内容2016年11月8日购买,金额3860元。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孙某1提供收据存根一张,内容侯某(孙某1)电动车一台,金额3700元。
8.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后,周某1对盗窃现场进行指认,并对赃物、作案工具进行指认。
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证明:
(1)2019年12月30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西区派出所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楼下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0张;
(2)2019年12月30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西区派出所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1张、及现场照片12张;
(3)2020年1月2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6张;
(4)2020年1月2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楼下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6张。
(5)2020年1月14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西区派出所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11张;
(6)2020年1月10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楼下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7张;
(7)2020年5月27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楼下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3张及现场照片9张;
(8)2020年4月2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楼下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5张;
(9)2020年5月27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对被盗现场淮北市杜集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11张;
(10)2020年4月27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西区派出所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10张;
(11)2020年5月12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大队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15张;
(12)2020年5月27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12张;
(13)2020年5月20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大队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南侧巷道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14张;
(14)2020年5月20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大队对被盗现场淮北市相山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方位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11张。
10.鉴定意见
(1)淮北市价格认定局淮价认定【2020】2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新大洲白色豪鹰款两轮电动车价值2650元;五羊电动车价值1498元;速派奇电动车价值1913元;新日风雅铂金电动车价值1418元;新日风雅十九代电动车价值874元;小米手机价值90元。
(2)淮北市价格认定局淮价认定【2020】13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蓝色海宝三轮电动车价值3215元。
(3)淮北市价格认定局淮价认定【2020】2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百客兴三轮电动车价值1766元;小刀金刚侠两轮电动车价值3015元;雅迪两轮电动车价值1189元;台铃两轮电动车价值2317元;海宝三轮电动车价值4477元;雅迪两轮电动车价值2179元。
(4)淮北市价格认定局淮价认定【2020】2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意尔康钱包价值72元;华为手机价值440元;迎驾洞藏9年价值260元;口子酒价值600元;古井内部品鉴酒10箱价值3000元;古井镇原浆酒价值70元;三星手机价值200元。
(5)淮北市价格认定局淮价认定【2020】2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160元;传祺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1279元;
(6)淮北市价格认定局淮价认定【2020】2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大众途安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390元。
11.证人胡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5月20日7时许,其和权某出门看到她的车被砸,即报警,车后备箱有翻动痕迹,一瓶五斤装口子窖酒及一瓶价值300元左右的绿瓶迎驾酒被盗。
12.证人孙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其租住淮北市杜集区。周某1将一辆黄色海宝电动车和十箱古井内部品鉴酒放在其租住处,其不知道酒的来源。周某1经常换车子骑,其见过周某1骑过二辆白色电动车。
13.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12月29日7时许,其发现浅绿色百客兴牌三轮电瓶车被盗,该车是2015年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
14.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12月29日7时许,其发现白色小刀牌电瓶车被盗,该车是2018年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
15.被害人章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1月2日9时40分许,其发现五羊牌蓝白相间两轮电动车被盗,该车是2018年7、8月份购买。
16.被害人梁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1月2日11时许,其发现白色豪鹰新大洲两轮电瓶车被盗,该车是2019年10月12日左右在惠黎路新大洲专卖店“小贾车行”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
17.被害人汤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12月29日7时30分许,其发现雅迪牌银灰色两轮电动车被盗,该车是2017年7月以4300元的价格购买。
18.被害人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1月8日7时许,其发现白色新日牌风雅铂金型两轮电动车被盗,该车是2017年10月以3700元的价格在新日电车专卖店购买。
19.被害人岳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1月8日7时许,其发现白色新日牌风雅19代两轮电动车被盗,该车是2016年9月以3150元的价格购买。
20.被害人丁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4月2日7时30分许,其儿媳赵某发现其紫红色速派奇两轮电动车被盗,该车是2018年9月以3199元的价格购买。
2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4月3日8时许,其发现皖F×××××白色车四个车门及后备箱被打开,放在车辆档位旁边储物盒里的一部深蓝色小米手机被盗,该手机是2016年1月以950元的价格购买。
2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4月19日8时许,其发现海宝牌白色三轮电动车被盗,该车是2019年2月以6600元的价格在钟楼购买。案发现场监控画面显示2020年4月18日22时许一男子盗走电动车。
2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5月12日8时许,其发现皖F×××××蓝色现代瑞纳轿车副驾驶的玻璃被砸开,其棕色意尔康牌钱包被盗,包内有现金750元,2016年左右以6300元价格购买的金色三星NOTE5系列手机也被盗。
2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5月17日9时许,其发现皖F×××××白色轿车副驾驶玻璃被砸碎,一个装有一部蓝色华为nova2S手机的黑色革子挎包被盗,被盗手机是2018年2月份左右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其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及后备箱的一瓶古井原浆酒(700ml装)也被盗走。
25.被害人权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5月20日7时许,其发现皖F×××××棕色大众牌途安轿车后玻璃左侧被砸掉,右侧也碎了,一瓶五斤装五年窖(2020年五月初以52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一瓶绿色洞藏9年(市场价格约200元)被盗。
26.被害人韩某2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5月20日7时30分许,其皖F×××××白色广汽传祺车窗玻璃被砸碎,安徽金满院酒业有限公司古井内部品鉴酒十箱被盗,一箱六瓶,每箱300元。
27.被告人周某1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周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周某1在盗窃过程中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周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周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周某1对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1对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予以退赔(详见附件一);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晓光
人民陪审员 武子飞
人民陪审员 张长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