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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奇与张x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8-07-18 阅读次数:

案  号: (2014)巩民初字第382-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奇诉被告张廷文,第三人李金鹏、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奇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文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文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大海

人民陪审员李爱文

人民陪审员孙建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贺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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