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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2465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次数:

案  号: (2014)洛民终字第246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1-30
合 议 庭 :  黄义顺吴健莉李庆刚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国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延萍、上诉人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浩飞,被上诉人王毅的委托代理人孙雪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义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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