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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一初字第217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次数:

案  号: (2014)商民一初字第21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2-03
合 议 庭 :  周克风刘冬梅代恭伟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原告罗自由、罗龙龙诉被告卫红、高凤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罗自由、罗龙龙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并于2014年10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罗自由、罗龙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自由、罗龙龙撤回对被告卫红、高凤英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332.8元,减半收取221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代恭伟

审判员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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