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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终字第175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次数:

案  号: (2015)鹤民终字第17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09
合 议 庭 :  程世勇罗惠莉单明霞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献庆与被上诉人金贞玉、原审被告董玉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李献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献庆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献庆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献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6元,减半收取5558元,由李献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单明霞

审判员罗惠莉

审判员程世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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