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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市民初字第3856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12-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阿市民初字第3856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13
合 议 庭 :  喻霞王宁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俊茂、吕金雨等8原告诉王银湖、王鹏等17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赵俊茂、吕金雨等8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俊茂、吕金雨等8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赵俊茂、吕金雨等8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赵俊茂、吕金雨等8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宁

代审判员喻霞

人民陪审员张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振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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